验证供应商功效宣称要按四层去核:宣称文本 → 证据原件 → 方法学 → 与本品一致性。先把一句宣称拆成可验证的主张,再向供应商索要报告原件与检测机构资质,核对试验方法是否对应这个宣称、受试物是否就是你要采购的原料/配方,最后把整套证据留档备查。对"只给结论、不给方法、不给受试物信息"的报告,要保持警惕。
第一步:把宣称拆成可验证主张
把模糊话术改成具体问题。例如"修护肌肤"要拆成:针对什么损伤、用什么模型、达到什么程度、在什么浓度下、持续多久。拆不出来的宣称,本身就难以支持后续上市使用,也容易在监管复核时被挑战。
第二步:核证据原件与机构资质
| 证据类型 | 必查项 |
|---|---|
| 体外/细胞实验 | 模型、浓度、重复次数、对照设置 |
| 人体功效试验 | 机构资质、样本量、受试物、评价指标 |
| 文献资料 | 是否同行评议、受试物是否一致 |
| 第三方检测报告 | 资质认定、报告编号可查 |
复印件无法溯源、机构查无资质、只放结论页不放方法的,均视为证据不足。
第三步:方法学与一致性核查
- 宣称与方法匹配:宣称"舒缓",报告是不是真做了对应的人体或体外评价,而不是换个相近指标凑数;
- 受试物一致:报告用的原料浓度、规格、配方体系,是否与你实际采购和拟用配方一致;
- 可外推性:在原料原液上的高分数据,能否外推到低浓度添加了它的成品,别直接套用。
第四步:留档与红线
核验通过的证据连同供应商资料一起归档,以备备案与上市后监管复核。需要特别注意:2026 年新规下,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三类外,功效宣称评价方法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但"可选择方法"不等于"可以不做证据";没有支撑证据的宣称仍不得随意使用。
拿到报告先翻到"受试物"和"方法"两页,再看结论。结论再漂亮,受试物不是你买的那款,就不能直接用。
数据锚点:2026 年第 70 号公告明确,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三类外,企业可自主选择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法(国家药监局 2026 年第 70 号公告政策解读);上位依据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功效宣称应有充分科学依据的要求。
证据不足时怎么办:补测还是放弃
核验后证据对不上,不要硬着头皮用,也不要立刻否定原料,而是分两种情况处理:可补的——受试物或方法不符,但供应商愿意按你实际采购的规格、按你拟用的宣称补做评价,那就在补测到位前不写入产品宣称;补不了的——供应商拿不出原始数据、机构查无资质、或核心结论本身就不成立,那这个宣称就不能用,原料要么降级使用、要么更换。把"原料能用"和"宣称能说"分开判断:原料也许配伍很好,但没有证据支撑的那句话,就不能写上市。
最后留档要做到别人能复核:宣称原文、每一份报告的关键页、你做的一致性比对结论,都按项目归档。监管或内部审核回头看时,能一键说清"这句话当时为什么敢说、依据是什么",才算证据链闭环。
日常工作里,可以把核验动作固定成一张检查表:宣称拆分、机构资质、方法匹配、受试物一致、外推判断、归档,逐项打勾,避免凭印象放行。
和供应商沟通时,把需要补的资料一次性列清,而不是要一点给一点。一来节省往返时间,二来对方能清楚看到你的专业度,不愿意配合的供应商往往在这一步就会露馅。
要点总结
- 先拆宣称为可验证主张,再要证据。
- 核原件、核机构资质、核方法学、核受试物一致性。
- "自主选择方法"不等于"不做证据",无证据不得宣称。
- 整套核验资料留档备查。
数据口径与来源说明
本文为证据核验方法梳理,不涉及任何供应商或品牌。法规依据:2026 年第 70 号公告政策解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具体证据采信以企业质量与法规部门判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