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食用历史是化妆品新原料安全评估的另一条证据路径——若拟备案原料(或其原材料)在食品领域有权威官方来源的可安全食用证据,该证据可作为系统毒性相关毒理学终点的可用数据,从而减免相应的毒理学试验项目。证据须来源于国内省部级及以上、国外国家级或国际公认权威技术机构,一般为公开发布的公告/标准/通知;须证明原料与食品原料的一致性或相关性;按食用限量或常规食用量评估化妆品暴露安全性,提取物须做食用量折算;超出可外推范围须补充重复剂量毒性试验。
什么是"安全食用历史"
指南概述指出:"对于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新原料,其安全食用历史能够一定程度上作为系统毒性相关毒理学终点的可用数据信息,从而减免相应的毒理学试验项目。在安全评估中,可结合所采用的安全食用历史及相关数据,对新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时的安全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总纲进一步界定:"安全食用历史的证明材料应来源于相关领域监督管理部门或权威技术机构,注备人应结合拟注册备案新原料进行具体分析,确保原料或制备该原料的原材料有可安全食用的特性,并能够用于评估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性。"
核心要点:①证据来源必须是权威官方;②对象是原料或其原材料的"可安全食用特性";③主要用于减免系统毒性类毒理终点(而非皮肤局部毒性等)。
证据来源要求(权威性门槛)
原文:"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应来源于食品、农业、卫生等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职能或技术能力的技术机构,应具有一定权威性,且一般应是公开发布的数据信息(如公告、通知、技术标准等)。"
| 来源类型 | 级别要求 |
|---|---|
| 我国监督管理部门 | 省部级及以上 |
| 国外监督管理部门 | 国家级 |
| 技术机构 | 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或组织 |
引用时须"同时对引用资料背景、具体资料内容、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要求等进行全面分析,充分说明可安全食用的有关情况。"
常见证明资料类型(五类国内+一类国外)
指南第五章列举了常见的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 原料类型 | 证明资料要求 |
|---|---|
| 普通食品原料(粮食、瓜果蔬菜、肉类等) |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公告、函等;无法获得者可提供已在境内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上市销售的证明材料并分析说明 |
| 地方特色食品原料 | 具有明确食品安全标准且无公认食用健康风险隐患;提供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食品安全标准(含地方标准);须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 |
| 新食品原料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告及目录详细信息(中英文名称/拉丁学名、来源、主要成分、工艺、食用量、食用部位、不适宜人群、质量要求等),逐项对照分析 |
| 药食同源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公告 |
| 保健食品原料 | 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发布或出具的证明资料,结合保健食品管理要求分析可安全食用情况 |
国外资料:除符合原则要求外,还应提供背景信息——发布国家(地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背景、发布时间、发布信息完整内容、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应用情况、安全评估背景资料(含必要的毒理学试验信息:试验项目、方法、机构、结果及分析等)。
原料一致性/相关性要求
原文:"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应与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中载明的食品原料具有一致性或相关性……如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中明确规定了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主要组成、安全性指标等安全食用相关限制要求或技术标准,应结合拟注册备案新原料相关信息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说明其符合性。"
- 动植物来源:"应由专业机构(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进行种属鉴定,且应与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中规定的动植物食用部位一致;来源为动物的,还应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等相关合格证明。"
- 加工方式:"如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中载明的是原材料形式,拟注册备案新原料是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加工的,原则上加工方式应与食品食用加工方式基本一致(如仅水提、蒸煮等)。对于加工方式与食品食用加工方式不一致的(如使用其他溶剂提取等),应结合具体的工艺类型,对组成成分及其富集情况、残留溶剂等进行分析,并说明能否排除相应安全风险……"
- 生物发酵专项(重要):"生物发酵类新原料成分较为复杂……菌种和底物各自的安全食用历史并不代表发酵产物可安全食用,应提供最终获得的发酵产物可安全食用的相关证明资料。"
食用情况与限制要求、安全评估衔接
食用情况分析:"新原料注备人应结合所采用的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充分考虑相关原料或原材料的食用情况和限制要求等信息,如食用方式、用途、食用量、适宜及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等,关注相关信息提示的安全风险,并结合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暴露量等进行合理分析。"
限量类原料:"对于有特定使用范围或用量限制等要求的,如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结合其食用限量、食用人群、注意事项及其他限制条件进行严格分析和评估。如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中未包含食用限量等相关信息,也应结合一般食用量,分析拟注册备案新原料用于化妆品的安全性。"
安全评估衔接(第六章):
- 有明确食用限量的:"应根据新原料的适用或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等信息,评估新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性";
- 无明确食用限量的:"可结合人群饮食习惯、常规食用量、流行病学资料等相关信息开展必要研究,并结合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暴露情况开展合理评估";
- 提取物折算:"原材料具有安全食用历史,拟注册备案新原料为其提取物等形式的,在暴露量评估过程中,应考虑对食品原材料的安全食用量进行折算";
- 外推不足补试验:"根据安全食用历史中的食用限量或常规食用量进行评估,拟注册备案新原料的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无法满足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需求的,可补充重复剂量毒性试验数据及其他必要数据……同时……提供完整、规范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食用历史≠使用历史:安全食用历史主要解决"吃进去的系统毒性"问题,可减免系统毒性相关毒理试验;但它不能解决"长期抹在皮肤上的局部风险"。对于祛斑美白功能原料,指南明确"安全食用历史无法排除其作为化妆品原料长期作用于人体皮肤的安全风险",须转参照使用历史指南提供≥100名消费者≥1年连续使用数据,或补充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
要点总结
- 定义:权威官方来源的食品可安全食用证据,用于减免系统毒性相关毒理试验。
- 来源门槛:国内省部级及以上/国外国家级/国际公认权威机构,一般须公开发布。
- 五类国内证据:普通食品原料、地方特色食品(30年以上)、新食品原料、药食同源、保健食品原料。
- 一致性要求:种属鉴定+食用部位一致+动物源检验检疫;加工方式原则上与食品一致,不一致须分析成分富集和溶剂残留;发酵类须终产物可食用证明(菌种/底物食用史不算数)。
- 安全评估:按食用限量/常规食用量评估化妆品暴露;提取物须折算;超出范围补重复剂量毒性试验。
- 局限:不解决皮肤局部长期风险,祛斑美白原料须转用使用历史或人体试验。
数据口径与来源说明
本文依据《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制定,文件状态:试行)概述、一般原则、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基本要求(资料来源/原料一致性/食用情况和限制要求)、常见证明资料(五类国内+国外)、安全评估要求原文撰写。
数据来源:中检院《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问答(广州市监局转载)。文中数据与结论的依据来源,证据等级见正文标注;具体指标以供应商 COA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