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新原料申请须同时满足三项属性要求:①预期使用方法符合"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口服、注射不可);②使用部位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③使用目的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经注册、备案的新原料在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按新原料管理。注册备案资料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注备人对资料的"五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追溯性)负责。
新原料的法定定义
政策问答原文引用《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 要素 | 要求 | 说明 |
|---|---|---|
| 境内首次 |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 | 境外已使用但境内未使用的,仍属新原料;"首次"指首次用于化妆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等其他领域 |
| 天然或人工 | 包括天然来源和人工合成/生物技术来源 | 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发酵产物、化学合成物、基因工程产物等均涵盖 |
| 用于化妆品 | 预期用途为化妆品原料 | 须满足化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属性 |
新原料身份的持续性:经注册或备案的新原料,在被收载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之前,始终按照新原料进行管理(包括3年安全监测期等义务)。也就是说,完成备案不等于"变成普通原料",仍须履行新原料的监测和报告义务。
三项属性要求(使用方法/部位/目的)
政策问答原文:"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原料预期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妆品的相关属性,才可以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
原文:"如某种原料发挥作用的使用方法是通过口服或者注射,不符合《条例》对化妆品使用方法的描述,即"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则不能够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也就是说,预期通过口服、注射、吸入(治疗性)等方式发挥作用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范畴,不能按化妆品新原料申报。
原文:"或者该原料的使用部位、使用目的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则不能够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化妆品的定义是"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部位超出人体表面(如体内、黏膜深层)或使用目的超出清洁/保护/美化/修饰(如治疗疾病、诊断疾病)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资料要求:科学研究为基础+五性负责
政策问答原文:"同时,根据《规定》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客观、准确地描述新原料的性状、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成分应当相对明确,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 类别 | 要求 |
|---|---|
| 原则一 | 以科学研究为基础 |
| 原则二 | 客观、准确地描述性状、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 |
| 原则三 | 成分应当相对明确 |
| 五性责任 | 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追溯性(由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负责) |
新原料管理的全生命周期
理解新原料定义还需把握其管理的全生命周期:
- 申报前:判定是否属于新原料(对照定义+4类排除情形);
- 申报时:按风险程度选择注册(高风险5类功能)或备案(其他);
- 获批后:纳入新原料管理,实行3年安全监测期,注备人须提交年度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
- 监测期满:经监测无安全问题的,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转为普通原料管理;
- 纳入目录前:始终按新原料管理,即使已完成注册或备案。
"境内首次"的判定要点:①"首次"是指首次在我国境内用于化妆品,不考虑该原料在境外是否已使用;②原料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其他领域已使用的,不影响其作为化妆品新原料的判定;③同一原料的不同规格、不同工艺来源可能构成不同的新原料(须逐一判断一致性)。
要点总结
- 定义: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 三属性:使用方法(涂擦/喷洒/类似,口服注射不可)+ 使用部位(人体表面)+ 使用目的(清洁/保护/美化/修饰)。
- 资料要求:科学研究为基础、客观准确描述、成分相对明确;注备人对五性(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负责。
- 身份持续:注册备案后至纳入已使用目录前,始终按新原料管理(含3年监测期)。
数据口径与来源说明
本文依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正式,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什么原料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问答原文撰写,包括新原料定义、使用方法/部位/目的属性要求、资料要求(科学研究为基础+五性负责)等。文件状态:正式。
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文中数据与结论的依据来源,证据等级见正文标注;具体指标以供应商 COA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