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①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原料(超"最高历史使用量"使用须按《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证明安全性);②包含于已使用类别原料中的具体原料(如目录收录"胶原"即涵盖不同工艺来源和不同分型的胶原;收录"人参提取物"即涵盖人参全株及其提取物,单独申报"人参汁"或某部位不予受理);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规定为禁用组分的原料(如人源产品、抗组胺药物、激素类物质等);④实际功能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原料(如具"激活细胞""再生细胞""促愈合作用"等医疗作用的原料)。
情形一:已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原文:"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原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选用该目录中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如需超"最高历史使用量"使用时,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程序和要求证明其安全性。"
"已收录"≠"可任意使用":目录收录的原料虽然不属于新原料,但使用时仍须符合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特别是当使用量超过目录中标注的"最高历史使用量"时,须按《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另行证明安全性——也就是说,超量使用虽不需要按新原料注册备案,但需要额外的安全评估数据支撑。
情形二:包含于已使用类别原料中的具体原料
原文:"包含于已使用类别原料中的具体原料。如目录中已收载了类别原料"胶原",即胶原蛋白,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该类别原料包含了不同工艺来源如动物组织提取、基因重组的胶原,也包含了不同分型如Ⅰ型胶原、Ⅲ型胶原等。"
这一情形的核心是"类别原料"的涵盖效力——目录中收录的类别原料名称,涵盖该类别下所有具体工艺来源和具体分型的原料,不需要逐一申报。
原文:"此外,《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收录的"某某植物提取物"原料,例如"人参提取物"表示人参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若单独申报"人参汁"或者人参某个具体部位为新原料,则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目录收录"XX植物提取物"即视为该植物的全株(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及其各种提取物形式均已使用。单独申报该植物的汁、油、某个具体部位等,均不属于新原料,不予受理。
发酵产物不在此列:"已使用类别原料涵盖具体原料"和"植物提取物涵盖全株"的规则,适用于未经过生物转化的原料。若以已使用的植物提取物为底物进行微生物发酵获得发酵产物,因经过生物转化、化学成分已改变,仍可能构成新原料,须按发酵来源新原料命名和申报。
情形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禁用组分
原文:"《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规定为禁用组分的原料。如人的细胞、组织或人源产品;抗组胺药物;激素类物质等。"
禁用组分是指《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不得用于化妆品生产的组分。这类原料不仅不属于新原料(不需要也不能按新原料申报),而且根本不得用于化妆品。常见禁用组分包括:
- 人的细胞、组织或人源产品;
- 抗组胺药物;
- 激素类物质;
- 其他《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组分表中列明的物质。
企业在研发新原料时,应首先对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组分表,排除禁用物质后再判断是否属于新原料。
情形四:实际功能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
原文:"实际功能超出化妆品的定义范畴的原料。如具有"激活细胞""再生细胞""降低伤口部位的色素沉积""促愈合作用""促进重金属外排"等具有医疗作用的原料。"
化妆品的定义限定其目的为"清洁、保护、美化、修饰"。如果原料的实际功能具有医疗作用(治疗、诊断、预防疾病,或改变人体结构/生理功能),则超出了化妆品定义范畴,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不能按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这类原料可能属于药品、医疗器械等其他产品类别,应按相应法规管理。
| 序号 | 情形 | 典型示例 | 后续处理 |
|---|---|---|---|
| 1 | 已收录于已使用原料目录 | 目录中列明的原料 | 按普通原料使用,超最高历史使用量须另行安全证明 |
| 2 | 包含于已使用类别原料中 | "胶原"(涵盖各工艺/分型)、"人参提取物"(涵盖全株) | 按类别原料使用,单独申报具体部位/汁不予受理 |
| 3 | 禁用组分 | 人源产品、抗组胺药、激素 | 不得用于化妆品 |
| 4 | 功能超出化妆品定义 | 激活细胞、再生细胞、促愈合 | 不属于化妆品原料,按其他类别管理 |
判断顺序建议:企业在判断某原料是否属于新原料时,建议按以下顺序逐一排查:①是否为禁用组分(情形3)→②是否超出化妆品定义(情形4)→③是否已收录于目录(情形1)→④是否被类别原料涵盖(情形2)。四者均不满足时,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须按风险程度选择注册或备案。
要点总结
- 四类排除:已入目录 / 被类别原料涵盖 / 禁用组分 / 功能超化妆品定义,符合任一即不属于新原料。
- 目录收录:可按普通原料使用,但超最高历史使用量须另行安全证明。
- 类别涵盖:"胶原"涵盖各工艺和分型;"XX植物提取物"涵盖全株,单独申报部位/汁不予受理。
- 禁用组分:根本不得用于化妆品,不属新原料申报范畴。
- 功能越界:具医疗作用(激活细胞/促愈合等)的原料超出化妆品定义,不属化妆品新原料。
数据口径与来源说明
本文依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正式)中"符合哪些情形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问答原文撰写,四类排除情形及示例(胶原/人参提取物/人源产品/抗组胺药物/激素/激活细胞/促愈合等)均为政策问答原文列举。文件状态:正式。
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文中数据与结论的依据来源,证据等级见正文标注;具体指标以供应商 COA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