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结论:发酵原料在成分表中的标注必须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收录的标准中文名称,不得自行翻译或简写,命名规则随加工形态不同而不同。
三类常见命名规则:
- 滤液类——按“菌种或底物+发酵产物滤液”格式命名,强调发酵后除去菌体;
- 溶胞物类——按“菌种或底物+发酵产物溶胞物”格式命名,强调菌体被破碎释放胞内物;
- 提取物类——按“菌种或底物+发酵产物提取物”命名,或直接以植物名加提取物命名。
允许与禁止的边界:可以使用目录内已有的标准名称;不得把多个发酵产物合并写成笼统的“发酵复合物”,也不得添加目录中不存在的修饰词。若所用发酵原料未被目录收录,即属于新原料,须按《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注册或备案;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新原料须经注册,其他新原料备案后可使用,并履行3年监测期内的年度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