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分表必须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等规范来源载明的标准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俗称或自造名称,并按各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由高到低排列。
关于排序的通行规则:含量高于 1% 的成分须按实际含量降序排列;含量不超过 1% 的成分,可在含量大于 1% 的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排列。这一规则对发酵原料尤其重要,因为发酵滤液常以较高添加量进入配方,位置靠前。
标注粒度应按原料身份书写,例如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溶胞物应作为一个整体名称标注,不要拆成酵母或发酵产物等模糊表述。复配原料中属于溶剂、防腐剂或稳定剂的部分,若符合相应条件,可按规定在成分表中体现。
常见错误有三类:用供应商商品名替代标准名称;把发酵菌种名称当作成分名直接写入;中文名称与备案平台中的名称不一致。建议在标签定稿前,用备案平台中的标准中文名称逐条校对一次。标注要求以化妆品标签相关管理规定的现行有效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