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合规三件事:法定要素标全(产品名称+特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禁语不碰(医疗作用、虚假夸大绝对化、误导混淆);宣称有据(功效宣称按证据支撑并如实标注)。
法定要素
化妆品标签应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及其他法定内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36 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名称应反映真实属性、简明易懂,标注于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禁用内容
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条例》第 37 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行政法规库))。《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 19 条进一步明确: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已批准药品名暗示医疗作用;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词语(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标识管理规定同样禁止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及暗示医疗作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功效宣称标注
功效宣称应与产品注册/备案资料中的功效评价摘要一致,宣称有证据支撑(宣称证据链搭建);涉特殊用途(如祛斑美白)按特证路径管理(特殊化妆品注册)。标签审查可纳入上市合规清单(新品上市合规清单)。
要点总结
- 要素:名称/证号/企业/许可证/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期限警示标全。
- 禁语:不碰医疗术语、虚假夸大绝对化、误导混淆表述。
- 宣称:与注册备案功效摘要一致,有证据支撑。
数据口径与来源说明
标签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36/37 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与 GB 5296.3—2008。参考来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GB 5296.3—2008。